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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3日是中華民國的軍人節,原因是紀念抗戰勝利。不過當初負責代表蔣委員長,接受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大將投降的何應欽上將,生前卻曾表示,軍人節不該是9月3日,改到9月9日才對。老將軍為什麼有此主張?這還是要回歸到1945年,日本投降的始末。1945年8月6日、9日,美軍分別在廣島和長崎投下原子彈。先前一直不對日本宣戰的蘇聯,看到日本戰敗在即,立刻跳進來分一杯羹:8日傍晚宣布單方面廢止」日蘇中立條約」,並且於第二天發兵侵入滿州國(中國東北)。8月14日,日本昭和天皇決定美國、英國、中華民國與蘇聯在《波茨坦公告》中所訂下的停戰協定,並且透過中立國(瑞士、瑞典)通知盟軍。8月15日東京時間中午12時(中原標準時間11時,重慶所在的隴蜀時區為10時),天皇向全日本廣播發表終戰詔書,宣布日本政府決定遵從同盟國集團的無條件投降之要求。然而宣布投降,到各地日軍放下武器,正式接受盟軍管制,之間還有很複雜的流程:以日本政府來說,是在9月2日,由外相重光葵與陸軍參謀長梅津美治郎,登上停泊在東京灣內的美軍密蘇里號戰艦,簽署降書。盟國方面受降者是麥克阿瑟元帥,各國也都派代表在降書上簽字,中華民國代表是軍令部長徐永昌上將。這一天也被稱為「對日戰爭勝利紀念日」(V-J Day)。當時還在重慶的中華民國政府宣布,為慶祝日本投降,全國於第二日(9月3日)放假1天,並訂為抗戰勝利紀念日。民國44年,政府統一規定,9月3日為軍人節,取代原先各軍種、兵種自訂節日(例如陸軍節為「七七」、空軍節「八一四」、憲兵「雙十二」、裝甲兵「三三」等)。至於中國戰區,8月21日,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派代表副參謀長今井武夫少將,搭機飛到湖南芷江,向我方陸軍總部參謀長蕭毅肅中將,報告在華日軍(包含台灣與越南北部)的狀況,並洽簽投降的草約。9月9日,在南京的中央軍校大禮堂,由岡村寧次親自簽署降書,由參謀長小林淺三郎中將呈遞給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。此後各地日軍一一向前來接收的國軍投降,包括10月10日雙十節,華北方面軍司令根本博中將,在北平故宮太和殿,向國軍第十一戰區司令孫連仲投降;10月25日,台灣總督安藤利吉大將,向行政公署長官陳儀投降。由於9月3日被訂為抗戰勝利紀念日(軍人節),10月25日被訂為台灣光復節,反而9月9日的南京受降,事後根本沒有紀念日;加上「九三」其實是日本投降的第二天,本身並非重大歷史事件發生日。因此身為南京受降主角的何應欽將軍,生前曾經呼籲,應該把軍人節移到「九九」。何應欽在完成受降後展示日本降書。圖/國防部提供 分享 facebook 1945年9月9日的南京受降典禮,日本駐華派遣軍總司令岡村寧次簽署降書後,由參謀長小林淺三郎(右)呈遞給何應欽(左)。外界有些人不明就裡,誤以為呈遞降書者是岡村本人。圖/國防部提供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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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華大學華文系教授吳明益最近發現自己的作品,在未經他授權的情況下,被編進至少4個版本的中學教科書。經他逐一聯絡,出版社承認錯誤、同意回收作品並聲明絕不再犯。吳明益決定公開此事,提醒其他作者注意自己的權益,也希望藉由這次事件改變教科書授權生態,呼籲出版界重視版權問題。4家出版社未經授權 使用吳明益作品吳明益是國內知名小說家,著有「單車失竊記」、「複眼人」等小說,曾獲多項文學獎。吳明益昨天在臉書表示,一個多月以前,曾有一面之緣的大學教授寫信給他,希望他將一篇文章授權給中學教科書。他回信委婉拒絕,因為這兩年他已不再授權任何文章。因為他對現在的國文教育並不滿意,決意當一個「非教科書」作者。作家吳明益。聯合報資料照片/記者高彬原攝影 分享 facebook 不久,他收到另一位曾被他拒絕的編輯來信要求授權,這位編輯發現,吳明益的文章已經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參考書裡出現,所以希望也能獲得授權。問題是,吳明益從來沒有授權出版社使用那幾篇文章。吳明益發現,目前至少有4家出版社未經授權使用他的文章,包括翰林、南一、晟景、三民出版社,使用的文章包括吳明益已出版作品,以及臉書未公開文章。雖然教科書可依著作權法第47條「合理使用」作品,但不能侵害著作權人的人格權;即使是教科書想要「合理使用」某篇文章,作者也可以主張作品遭到修改、不當摘引而予以拒絕。吳明益與這幾家出版社聯繫,聲明不收授權費或賠償金,要求現有產品下架,刪除他的作品,在公司官網、FB公告道歉,並聲明日後相關出版物都應依法辦理。吳明益強調,這件事不只是他個人的事,一定還有許多文章在作者不知情的狀況下被收入各版本的教材裡,這是不對的事。出版社道歉 將回收教科書翰林已將道歉啟事貼在官網,南一也已把道歉內容給吳明益,並表示會在6月19日公布於官網和FB。其他家出版社也都已經在email中表示會盡快道歉。南一的《閱古讀今168》(教師用書)節錄了吳明益一半的〈界線〉。南一表示,在印製之前,照理說都會先經過授權,大部分作者也都會同意授權。當時是因為時間上比較趕,「一邊授權一邊印製」,4月8日書印製之後,5月17日才收到吳明益說不授權,因而侵犯到吳明益的權益,感到非常抱歉,6月底前會將架上所有書回收。原來,教科用書是受「著作權法第47條」保護的。如果是經過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的教科書,是可以強制授權的。法律學者也坦言,法條確實應該檢討,因為定義不夠明確。著作權法第47條的內容為:「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,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、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有無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 很難界定輔大法律學院院長張懿云表示,若是「合理範圍內使用」的話,教科書業者確實不需經過作者同意,但必須主動通知作者,並支付報酬。也就是說,在「合理的範圍」內,作者不能不同意給出版社使用,利用人是可以直接使用的。新聞報導、老師寫研究報告也都是這樣,只要使用人完全符合規定,就是不違法的。但張懿云說,使用人應該主動通知作者,這是義務跟責任,並支付報酬,因為作者不可能一個一個去查。以往實務運作下來,很多人都是發現了之後才去跟對方反映,對方才說會支付報酬,導致作者會很生氣。出版社若未通知作者,且沒有支付報酬,作者可以告出版社侵害著作權,出版社必須負民事賠償。張懿云說,法條確實有一些值得檢討的地方,例如,著作權法第65條提到「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」,著作之合理使用,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。合理範圍的判斷基準包括: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、著作之性質、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、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。 張懿云說,「有無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,其實很難界定」,範圍可大可小,有時候必須上法院才能確定,會變成作者必須花非常多的時間打官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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